可以算,但要能证明「香港公司在其中承担了真实环节」,而不是一个只用来收款的通道。
需要补强的是:合同以香港公司名义签署、款项走香港对公账户、在香港完成部分履约(如采购、质检、物流、结算、项目管理),并有相应凭证。
如果全部环节都在内地、香港公司只过账,那就很难说是「在港经营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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